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余杭区楼宇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第四批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6-07-08
各镇街、平台,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打造产业余杭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2〕39号)和《关于加快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2〕166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余杭区楼宇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第四批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支持对象为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依法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楼宇入驻企业或楼宇运营商;
2.申请认定第四批区级重点商务楼宇,要求符合在余杭区区域范围内,可出租、出售用于商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类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医院和学校等建筑);
3.申报楼宇招商奖励政策,要求符合:(1)2014年度为享受招商奖励政策第一或第二年度的,且2015年度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2)新入驻楼宇,且2015年度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楼宇新入驻企业的认定,要求为2014年7月1日之后入驻重点商务楼宇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该类企业2015年度作为第一个奖励年度。
4.申报楼宇运营奖励政策,要求该单位所运营的重点楼宇招商入驻率达到70%以上、楼宇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楼宇内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的税收以年增幅10%以上的部分核算)首次超1000万、3000万、5000万、1亿元。
二、财政扶持政策
1.楼宇招商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入驻重点楼宇的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
2.楼宇运营奖励政策。鼓励重点楼宇引入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提升楼宇品质。对招商入驻率达到70%以上、楼宇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楼宇内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的税收以年增幅10%以上的部分核算)首次超1000万、3000万、5000万、1亿元的重点楼宇,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奖励兑现期以认定后的一个纳税年度为基准。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各项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涉及财政奖励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材料
申报第四批重点商务楼宇的单位,请提供下列4、5、6、8、9项材料;申报楼宇招商奖励政策的单位,请提供1、2、3、6、7、9项材料;申报楼宇运营奖励的单位,请提供1、3、5、6、9项材料。
1.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附件2)及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4.区级重点商务楼宇认定表(附件3)
5.入驻企业清单表(附件4)
6.企业法人(楼宇开发商或楼宇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2015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8.楼宇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
9.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5)
四、有关事项:
1.请各单位及时联系意向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至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并请将电子版发至邮箱hzyhfwy@163.com。
2.本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联系人:李田、郑丽莎(区发改局),联系